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2号
原告王居才,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张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新荣,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才与被告岳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居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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