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95号
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小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何亮,系公司员工。
被告尚大涛,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建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古中利,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大涛、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李同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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