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叶平格,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国喜,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格与被告郭国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金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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