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33-3号
原告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丰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保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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