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静与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2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宋文静,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源,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文静诉被告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静撤回对被告郭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文静承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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