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张纪保,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继香,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超,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全刚,男,成年。
被告唐山市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西侧汽车客运东站院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涛涛,男,成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西路部队对面。
被告李勇,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
被告程国富,男,成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保与被告贾全刚、唐山市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涛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程国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纪保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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