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6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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