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1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安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琪、张克礼,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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