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65号
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小胖,该公司安全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国武,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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