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30号
原告张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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