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1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22-1号
原告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东詹泗路北贾桥西。
法定代表人林彦辉。
委托代理人宋志远,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杨正门。
法定代表人杨棹。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