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263号
原告张志伟,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刘鑫,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诉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张志伟承担。
审判长 冯立军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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