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钢锤与李国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1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4号
原告李钢锤,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兴,又名李小四,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锤与被告李国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钢锤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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