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45号
原告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增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红林,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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