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刘小宾,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秋生,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宾与被告刘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宾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宾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
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金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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