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43号
原告刘凤菊,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中昌,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红松,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菊、唐中昌与被告杜红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菊、唐中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菊、唐中昌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刘凤菊、唐中昌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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