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刘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
被告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成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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