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刑小斌,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明星,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刑小斌与被告任明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刑小斌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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