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9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4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琳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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