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买爱兵、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8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00200号
原告靳怀亮,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姜凤荣,女,1948年9月8日出生。
原告刘小卫,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男,2007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刘某甲,女,2010年12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小卫,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买爱兵,男,1975年8月6日出生。
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买爱兵、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6元,由原告靳怀亮、姜凤荣、刘小卫、刘某某、刘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刘佰平
审 判 员  马继森
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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