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84号
原告付雪成,男,汉族,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四,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雪成与被告李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雪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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