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党立贵,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马元,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苏玉梅,女,住址同上,系马元妻子。
申请人党立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0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以做生意为由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现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还款,二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将来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元、苏玉梅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李高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