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7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孟某某,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亦未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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