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姚广高,男,1954年7月5日出生。
被告樊道泉,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高与被告樊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广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继新
陪审员 刘振英
陪审员 张小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路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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