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刚诉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8:07
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田树刚,男,1975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清福,男,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远军,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
原告田树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树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树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树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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