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焕军诉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8:07
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沁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刘焕军,男,196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郭豪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焕军诉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焕军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焕军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焕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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