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商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高保平,男,1972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红旗,男,1969年1月5日生。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保平诉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苗红旗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保平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高保平负担。
审判长 李巍巍
审判员 白瑞霞
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萌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