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商初字第00086号
原告马芳,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克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芳诉被告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芳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芳负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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