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波、毋波与被告王军平、段存利、王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8:06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杜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毋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段存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王世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
原告杜波、毋波与被告王军平、段存利、王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前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存利、王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王军平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杜波借款29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9万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30天;合同还约定,借款双方共同信任并委托原告毋波监管合同借款的用途,被告王军平按每日242元支付毋波监管费用;另合同还约定由被告王世林和段存利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监管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8月26日、2014年9月22日二原告以同样的借款合同借给被告王军平各10万元,只是监管费用每日按83元支付毋波。原告杜波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被告王军平仅将借款利息和监管费清至2014年10月1日。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军平清偿原告杜波借款本金49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始至本案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的每月2℅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元月4日止利息为31360元)2、被告王军平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案还款之日止按每日408元向原告毋波支付监管费用;3、被告王世林和段存利对上述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军平、段存利、王世林均未答辩。
原告杜波、毋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申请书3份、借款合同3份、收据3份、及被告段存利、王世林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各3份,以此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监管事实以及被告段存利、王世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军平、段存利、王世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因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已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确认其证明力。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军平因经营资金紧张分别于2014年8月5日、8月26日、9月22日向原告杜波借款29万元、10万元、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月利率2%,双方指定由原告毋波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被告王军平分别按每日242元、83元、83元向原告毋波支付还款前的监管费;被告段存利、王世林为该借款以及监管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王军平提供了借款。逾期后,被告王军平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仅将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和监管费结清,被告段存利、王世林也未代被告王军平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保证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王军平借款后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及监管费、被告段存利、王世林未履行代偿责任均构成违约。现原告杜波要求被告王军平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毋波要求被告王军平支付监管费以及二原告要求被告段存利、王世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杜波要求被告王军平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波借款本金49万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二、被告王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毋波支付上述借款的监管费(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每日408元计算);
三、被告段存利、王世林对上述一、二条借款本息及监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军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66元由被告王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程祥炎
陪审员  张利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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