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琴诉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6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商初字第00082号
原告马玉琴,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克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琴诉被告河南省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琴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马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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