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靳清国,男,住沁阳市。
被告李跃进,又名李振中,男,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清国诉被告李跃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6日原告靳清国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清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清国负担。
审判员 刘刑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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