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5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少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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