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9号
原告杨社会,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满行,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社会与被告王满行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社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社会负担。
审判员 秦树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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