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司雪君,女,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力争,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振华,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雪君诉被告郭振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雪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雪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司雪君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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