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6号
原告郭辉,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魏凯,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郭辉与被告魏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辉负担。
审判员 樊梅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郜奇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