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2号
原告张玉德,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生,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诉被告山东华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德于2015年4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人民陪审员 张小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