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商丘市。
被告宋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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