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风与刘卫国、张俊杰、李根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3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45号
原告卫东风,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卫国,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俊杰,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李根利,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卫东风与被告刘卫国、张俊杰、李根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东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卫东风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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