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起与张习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3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6号
原告李占起,男,住沁阳市。
被告张习昆,男,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起诉被告张习昆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日原告李占起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起负担。
审判员  刘刑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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