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47号
原告牛天长,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王林,男,约29岁,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天长与被告王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天长于2015年4月1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天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天长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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