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巧与宋雪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3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张小巧,女,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雪花,又名宋雪仙,女,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成龙花,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巧诉被告宋雪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5日原告张小巧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巧负担。
审判员  李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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