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菊与田趁心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3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29号
原告刘小菊,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趁心,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双双,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菊诉被告田趁心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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