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朱晓林,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丙琴,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力争,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卫卫,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原告朱晓林与被告徐卫卫为扶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在民政局已协议离婚,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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