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204-1号
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
法定代表人刘小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波,男,回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博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为借款合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沁阳市兰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人民陪审员 任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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