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与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2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56号
原告武某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力争,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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