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重字第00008号
原告曹现启,又名曹现啟,男,195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冯庙镇大王村后曹庄8组180号。
被告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村委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现启诉被告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庄村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5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和庄村委偿还其工资款13580元。本院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2001)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曹现启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焦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曹现启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再审。焦作中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焦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2)焦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和(2001)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和庄村委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焦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和庄村委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再审。焦作中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焦作中院(2011)焦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和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现启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谭肖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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