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任某某,男。
被告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对被告苗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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