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61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告买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在沁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菊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曹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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