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2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61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告买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在沁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菊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曹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