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桃子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8:01
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孟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桃子,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李桃子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决字(2014)第2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桃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桃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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