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申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案外人)高亭,男,1920年10月31日生。
申请人(案外人)高光艳,女,1952年2月24日生。
申请人(案外人)高光娣,女,1955年3月4日生。
申请人(案外人)高光丽,女,1956年8月30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原审原告高某某与原审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高亭、高光艳、高光娣、高光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本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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